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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45********,汉族,不识字,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霍某某岔路镇冲**镇**村**组两块退耕还林地杨树出售给陈某某。同年10月,在李某某的催促下,陈某某将其中一块林木无证采伐,并将另一块地的林木转售给田某某砍伐。2018年12月17日,经霍某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鉴定:被伐林木杨树81株,林木立木蓄积11.5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杨海燕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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