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9年3月13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承办人已于2020年9月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对于犯罪事实如实供述。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4月以人民币1200元山根款向梁某某(山主)购买位于本市龙圩区梧州市龙圩区大坡镇交村村马峡组“六鸽”(地名)的林木。2016年5月,李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所购买的林木进行砍伐。经鉴定,梧州市龙圩区大坡镇交村村马峡组“六鸽”1林班41.1小班砍伐林木面积为0.6公顷(9亩),所砍伐的林木蓄积为1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和照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婷婷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其的家中,联系方式:1363511****。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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