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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依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64********,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依安县********,住该村。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被依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依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依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钩机将其位于依安县**镇**村**屯南片林的383棵樟子松挖掉。经依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检测:被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11.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的林木(照片)

2. 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情况说明等;

3. 证人吴某某、杨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 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金蕊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安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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