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66********,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镇**管理区**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独自一人于2019年5月底使用油锯砍伐其于2016年向同村村民房某甲购买的位于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月亮湾“爬袋丙”山场内的杉树。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该幅被采伐林木地籍号为18240302200303,采伐面积为3.7亩,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树种为杉树,数量为蓄积量30.784立方米。
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2.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3.证人房某甲、房某乙、房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关于本案被滥伐林木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有关森林管理法规,无证滥伐山场林木,采伐蓄积30.78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构成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英莲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为广东省**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被扣押的油锯现存放在连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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