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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74********,苗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台江县台江县南宫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以34000元向台江县南宫乡**村**组村民徐某、徐某甲、李某某某三家父辈共同造林的位于台江县南宫乡**村徐某乙房子背后坡“干南风”(地名)山林内的杉木。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台江县南宫乡**村徐某乙房子背后坡“干南风”(地名)山林内的杉木。经台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进行现场检尺和鉴定,台江县南宫乡**村徐某乙房子背后坡“干南风”(地名)山林内被滥伐杉木伐桩323株,立木蓄积为87.133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工具油锯机已随案移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某、毛某甲、毛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永棋

                                               检察官助理 蒙继芬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台江县南宫乡**村**组家

联系电话:1980847****.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油锯机壹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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