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公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彝族,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6********,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现住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勐腊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3月19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为了种植农作物坚果,其于2016年7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红河人用油锯、砍刀等将位于勐腊县****乡**村委会***小组当地人称地名为***集体林内的十亩左右杂木砍伐后,在该地块上种植了坚果。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滥伐林木地块林地权属为勐腊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林,原有林木株数推算为523株,损毁林木活立木蓄积量推算为56立方米,原有林木优势树种为其他阔叶树种,未发现被毁坏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损毁林木活立木蓄积量5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道权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勐腊县**乡**村委**村**号,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12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84页,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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