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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公诉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住当阳市**镇**村**组。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当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30日至5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19日至5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7日至7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为偿还自己为柳某甲担保的债务,经协商柳某甲及其父柳某乙同意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冯某某、柳某乙共有的位于当阳市育溪镇洪锦村3组山林的白杨树466株并出售。经鉴定,李某某砍伐的林木蓄积为80.9097立方米。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退缴木材销售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林权证及办证资料、土地承包合同、公证书、退耕还林补贴相关资料、收购木材台账及单据、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柳某乙、柳某甲等人的证言;3.当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采伐现场勘测报告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及指认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违法所得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巧俊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817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林权证、到案情况说明、通话记录说明等证据4份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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