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南省澄迈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戴某甲购买了位于澄迈县**镇**村委会**岭的橡胶树,另外向戴某甲支付了5年槟榔树的采摘费人民币5000元。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砍伐其购买的橡胶树,后其将砍伐的橡胶树原木运至海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150元价格出售。
经海南省森林公安局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地块面积为3.72亩,为IV级规划林地(商品林);被伐林木树种为橡胶树,大戟科橡胶树属植物;被伐林木立木共计66株(无幼树),被伐林木蓄积量为30.5209立方米,出材量为21.3646立方米。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1月25日主动到澄迈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明、无犯罪证明、澄迈县林业局关于李某某滥伐林木恢复植被造林验收的意见及补种林木照片、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戴某甲、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王某丙、王某戊、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南省森林公安局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林木,滥伐林木66株,总林木蓄积量为30.520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在原地补种油茶207株,以降低其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并且其已上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315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晓梅
书 记 员:苏雨萍
2021年1月1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处所: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887682****;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散件材料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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