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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8********,满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于2020年9月17日、同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其购买的归王某某所有的、坐落在隆化县**乡**村**沟、**沟、**滩上的杨树,并将木材运至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木材交易市场销售。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共计采伐杨树505株,总蓄积:91.21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其购买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向东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百七十四页,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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