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深州市**乡**村村北坑塘内滥伐柳树共计98株。经鉴定,其滥伐的98株柳树蓄积为14.5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文亮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于深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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