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5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街道**村。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被告人李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从**街道**村肖某某处购买的杨树84株,立木蓄积13.3237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书证;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443****)。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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