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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住八步区********号。2020年8月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工砍伐其以山根款2.8万元向**镇**村村民黎某某购买的位于**镇**村小地名叫“大必(谐音)脚”山场的桉树。经鉴定,采伐区地点位于**镇**村**林班**小班内,伐区面积0.38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为34立方米,出材量为2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林木采伐许可证而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学成

检察官助理:张青梅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八步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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