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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8﹞44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01196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8月2日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向右江区**镇**村**屯的石某某收购了一片位于右江区**镇**村**屯地界“**”坡的松树。2018年6月10日,李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叫儿子黄某甲和侄子黄某乙两人携带砍伐工具到“**”坡砍伐松树。黄某甲和黄某乙砍伐完后准备将砍倒的松树制材时被黄某丙发现并制止。经林业技术员实地清点计算,右江区**镇**村**屯山界内,被砍伐林木树种马尾松,面积为0.446公顷(0.67亩),被砍伐65株马尾松的立木蓄积量为10.9577立方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黄某乙、黄某丁、黄某甲、石某某、黄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右江区**镇**村**屯砍伐马尾松损失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铭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0776****;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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