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身份证号码:4524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平乐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乐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与冯某某(已判刑)合伙购买了位于平乐县张家镇张家村委叶塘村牛黑甲山场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对牛黑甲山场的林木进行采伐。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滥伐林木面积为2.85公顷(42.75亩),滥伐林木蓄积量为23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梁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燕
检察官助理:莫璧恒
2020年10月10日
附项: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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