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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9年8月29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6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宾阳县**镇**村委会“***”的杉木,并出售给他人获利5000元。经南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滥伐地点位于在宾阳县**镇**村**班****小班,砍伐蓄积量为11立方米,采伐总面积为2.25亩,树种为杉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宾阳县自然资源局证明;

2.证人证言:询问证人李某乙、何某某的笔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李某某的笔录;

4.鉴定意见:林木采伐现场勘查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建议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文慧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宾阳县**镇**村**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案卷(侦查卷)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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