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77********,广西凭祥市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位于在广西凭祥市友谊镇宋城村1林班163.1、164.1、189.1小班的林木。经广西南宁林业勘测设计院鉴定,被滥伐的林木总蓄积量为18.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达鸣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联系方式:1597718****。
2.本案侦查卷宗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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