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31950********,汉族,文盲,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村委**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8时12分,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接到匿名报警称:在平舆县西洋店镇吴湾村委大陈庄东南北水泥路西侧有人伐树。接报后,森林公安局民警及时出警,当场抓获了被告人李某某。经现场勘查,共有27株杨树被滥伐。经平舆县自然资源局工程师刘红迷、李香田鉴定,被滥伐的27株杨树的活立木蓄积为27.6694立方米。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对其无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27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汽油锯、三轮车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镇**村委证明、平舆县自然资源局证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精准扶贫明白卡、认罪认罚承诺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及调查评估审核表;
3、证人陈某某、张某某、史某某、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森林管理法规,无采伐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因是村里贫困户,想以此方法挣钱致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素琴
检察官助理:周杰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平舆县**镇**村委**庄,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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