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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3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县,身份证号码3427261934********,汉族,不识字,农民,住祁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祁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进入其持有有效林权证、登记面积3.1亩的本户土名“三佰坞”山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认为能够采伐的杉树根部往上约一米处进行环形剥皮(农村俗称“脱裤子”)。后以木材变卖款四、六分成与本组村民汪某甲达成承包采伐、造材并清运下山堆放的口头协议。汪某甲叫村民汪某乙帮忙一起采伐。2017年12月下旬,李某某带着汪某甲、汪某乙进入本户“三佰坞”山场采伐林木。汪某甲、汪某乙以为李某某已提前将杉木环形剥皮是有采伐证的,便用自带的油锯对已环形剥皮杉树进行采伐伐倒、置于山场晾晒。李某某在场监督防止采伐越界并帮忙拉钩以防发生安全事故。2018年约10月,李某某通知砍工把采伐的杉木往山下清运。案发后,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李某某在“三佰坞”山场采伐杉木蓄积14.265立方米。涉案未销售的杉木材积7.8538立方米由祁门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检尺码单;扣押清单;林权证及2019年7月办理的采伐证复印件;无违法犯罪记录等等;

2.证人汪某甲、汪某乙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自己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时已满75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操光明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保证人电话1395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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