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 年7月15日被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被告人李某某从同村刘某某、张某某等8户手中购买了位于奈曼旗**镇**村**组魏某某住房北树地及树地内的林木。2020年春季李某某为了建设果园,在该林地内办理了70株林木择伐采伐许可证,2020年5月3日李某某以4600元的价格将该林地内树木全部卖给了隋某某,二人商定由李某某先将树木伐倒,之后隋某某再收购林木。2020年5月4日李某某经隋某某介绍雇佣油锯工王某某,在只办理70株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改变“择伐”采伐方式为“皆伐”,将涉案土地上的成材树木全部采伐,共采伐该林地内杨树189株,林木蓄积30. 4134 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买树证明复印件、和解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林木蓄积测算;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GPS测点及照片、伐根测量野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滥伐林木30.413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耀文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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