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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8********,哈尼族,初中文华,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墨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墨江县**镇**组“大独田”自家自留山里砍伐思茅松72株。后一部份思茅松加工成锯材,用于建盖房子,一部份思茅松原木运输至墨江县**镇刘某某木材加工厂出售。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墨江县**镇**组“大独田”林地中砍伐的林木树种为思茅松,采伐株数72株,活立木蓄积量24.83立方米,出材量17.38立方米。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墨江县**镇**组“大独田”林地中所砍伐思茅松,计活立木蓄积为24.83立方米,出材量17.38立方米,价值为43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户口证明、林权证;3.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证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592525****;

2.案卷材料3册、起诉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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