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邛崃市**乡**村**组,现住四川省邛崃市**镇**社区**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09月03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该取保候审(保证金:壹万圆),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邛崃市**镇**村**组村民“任某某”处购买了其位于**村**组“山顶上”(小地名)的杂木林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底,雇请砍工许某某、尚某某等人将该处杂树林木非法采伐。经现场勘验检查和计算,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非法采伐的林木261株,立木蓄积61.0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忠诚
检察官助理:杨鼎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34132****);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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