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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68********,哈尼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某某,住绿某某**镇**村委会**村民三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绿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绿某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绿某某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在绿某某**镇**水库上方“**”(哈尼语地名)的地方,被告人李某某以种植桉树为由,未经林业行政部门许可,其一人擅自用油锯、斧子砍伐林木,其无此林地的林权证。

经绿某某林业和草原工程师鉴定:绿某某**镇**水库上方叫“**”(哈尼语小地名)砍伐林木的现场,共被砍伐林木358棵,折合活立木蓄积55.661立方米,砍伐林地面积12亩,地类为乔木林,树种为阔叶林,林种为其他用材林,林地类别为生态公益林。

被告人李某某经绿某某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8月29日14时许主动到达绿某某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其自愿认罪并接受相应刑事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零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静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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