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
姓名 |
李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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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1961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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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2310831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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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黑龙江省海林市**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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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黑龙江省海林市**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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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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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本案于2020年6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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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事实 |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张某某等人砍伐其购买的位于宁安市三陵乡连家村东侧的杨树520株。被砍伐林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牡丹江恒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47.6888立方米。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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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承包合同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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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张某某、关某某等人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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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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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牡丹江恒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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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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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认定 |
被告人李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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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情节 |
自首、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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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建议 |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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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其住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韦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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