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公诉刑诉〔2018〕2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0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楚雄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市**乡**村委**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8月9日被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4日至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大地基乡大地基村委会自家龙******山上砍伐云南松37株,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李某某砍伐的云南松37株立木材积(蓄积)总计为39.155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木材材积检验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内量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维凯
2018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现在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涉案油锯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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