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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5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砍伐汝南县**街道办事处**村**庄西北的杨树43棵。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所滥伐的43棵杨树立木材积为10.312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华林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汝南县汝宁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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