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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件)(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家住****村委会**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鄱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与鄱阳县**镇**村小组签订**山承包合同,租期为30年。

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为种植茶叶准备清理**山,2019年9月17日至22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雇请挖机师傅汪某某对其承包**山山场的树木进行挖掘清理。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在**山山场采伐林木面积为13.7亩,蓄积量为18.9立方米,树种为阔树叶和马尾松,木材价值6950元。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鄱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承包合同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蓉蓉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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