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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衅滋事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胶州市人,农民,现住胶州市徐州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徐某某等人利用"快手APP平台"网络直播先后多次辱骂孙某某、张某某,并以在网络上给孙某某P图、发丧、放哀乐等方式对孙某某进行诅咒、侮辱;李某某还在徐某某的指使下去他人快手直播间带节奏、通过组建的微信群“461大队”唆使他人对孙某某及张某某进行辱骂,扰乱网络秩序,情节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信息网络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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