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525X,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2019年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与胡某某共同出资创办隆回县**乡**采石场,由胡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负责经营管理,于2016年5月办理《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件,《采矿许可证》批准采矿范围为:矿区面积为0.0112平方千米,开采深度由370米至310米标高。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隆回县**乡**采石场的股东李某某与胡某某(另案处理),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矿区范围的西南边越界开采石灰岩。经**勘查测量,隆回县**乡**采石场越界开采矿产资源储量面积6855平方米,越界开采矿产品14663立方米。经长沙**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矿产资源价格110852元。经**中心鉴定原矿石价格为2.8元/吨。

另查明,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隆回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11月15日,李某某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11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自首证明、租赁协议、租地协议、平面图、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全预测评价报告、湖南省**检查技术报告、长沙**价格评估事务所价格评估结论报告书、**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结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8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胡某某、范某甲、范某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