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住**花园福建省长汀县**镇**路*号**花园**室(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长汀县**镇**巷**号)。2014年8月19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19日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为赚取倒卖烟草专卖品的差价,利用经营酒水批发、配送与长汀境内食杂店经营者熟悉的便利条件,向经营食杂店铺的胡某某、陈某某、俞某某等人以略高于烟草专卖局烟草批发价格收购烟草专卖局配送的“牡丹”、“石狮”、“七匹狼”等品牌香烟。香烟收购后,被告人李某某先将收购的卷烟囤积在长汀县**花园**镇**村**花园一仓库内,再通过微信与外省、外地相关人员联系,将收购的卷烟以略高于收购价低于烟草零售价的方式倒卖。自2020年6月28日至7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非法销售成品卷烟2次,销售及囤积成品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52077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40元。具体是:
1、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与泉州石狮市经营食杂店的倪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好收购卷烟事宜后,由倪某某驾驶闽******面包车与郑某某(另案处理)一起从泉州赶至长汀。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花园仓库内将先行收购并囤积的石狮、红梅、牡丹、七匹狼等品牌香烟400余条贩卖给倪某某,并通过微信收款方式向倪某某收取货款人民币22186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20元。当日,倪某某将收购的卷烟装车后继续驾车前往上杭县,并在上杭县湖洋镇及县城的食杂店收购卷烟时被上杭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
2、2020年7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江西瑞金经销商钟某民通过微信联系好香烟销售事宜。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将收购的65条“牡丹(软)”香烟包装送至钟某民指定的大同镇新民村**路“秋生食杂店”,由该店负责人梁某某以微信方式向被告人李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9100元,被告人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20元。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65条牡丹(软)香烟为真品卷烟。
2020年7月19日22时许,长汀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接线索举报与长汀县公安局大同派出所民警共同前往长汀县**花园**镇**村**花园,在**花园*室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并在**花园一仓库里查获石狮(软富健)、红塔山(软经典1956)等品牌香烟共计349条。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和长汀县烟草专卖局鉴定:查获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0791元。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微信、支付宝截图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存款明细账、上杭县烟草专卖局和长汀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相关书证材料、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长汀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毛某某、胡某某、陈某某、俞某某、钟某某、倪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书》、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和福建省长汀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真伪鉴别书》等鉴定结论;
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买卖烟草专卖品,价值人民币52077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退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剑锋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一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涉案卷烟349条由长汀县公安局暂扣并委托福建省长汀县烟草专卖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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