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56********,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3日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0时下午3时许,民权县公安局褚庙派出所民警在某某村巡逻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院子东边菜园里种植罂粟,经清点,李某某种植罂粟917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扣押清单: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917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30页,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