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岢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31197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住岢岚县**园**小区**号楼**单元**层**,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岢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岢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因野猪毁坏庄稼,于2020年8月27日19时许(属于禁猎期),在岢岚县**乡**村**口,将之前购买的电网设备架设在自家耕地附近并现场守候,当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发现电网击死野猪一头,等到次日凌晨5时许,该李将野猪的头蹄、内脏剔除,将野猪肉带回**村自己家中准备食用。后岢岚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从李某某家中查获电网设备和野猪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岢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鲜
检察官助理:王琼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岢岚县**园**小区**号楼**单元**层**。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 涉案作案工具(电网设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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