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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捕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三峰李某某,男,1977年11月2日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72929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鄄城县郑营镇张口村166号鄄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鄄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三峰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补充、完善相关证据,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李三峰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的晚上,被告人李三峰李某某先后四次在鄄城县郑营镇张口村、富春镇杨楼村、大于庄附近鄄城县**镇**村**楼村**庄附近的水渠处,非法狩猎野生青蛙200余只,后将捕猎的野生青蛙销售给鄄城县富春镇高庄村民李宝生李某某(另案处理)牟利。

案发后,被告人李三峰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行禁猎管理的通告;2.辨认笔录:鄄城县公安局董口派出所制作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李宝生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三峰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董口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前科证明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三峰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三峰李某某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三峰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东生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三峰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鄄城县郑营镇张口村166号鄄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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