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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5138,满族,小学毕业,农民,非中共党员,************号。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19年6月20日被南召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冬,被告人李某某在**县**乡**村**组**沟架设电网非法捕猎野猪一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人口信息表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尹小平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证据卷、文书卷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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