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某雕刻厂象牙雕刻艺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紫金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7日补查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6至11月间,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快递邮寄的方式先后5次从庆某某(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野生象牙制品10件,其中包括不同规格的象牙项链7条、象牙手镯二个、象牙牙尖雕刻观音1件,总称重为971克。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上述物品均系亚洲象或非洲象制成,共价值40458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1月25日10时许,在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如家宾馆门前欲再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运单号、象牙制品照片、被告人的立功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象牙制品系国家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玉平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