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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6〕3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518,汉族,初中文化,住瓦房店市**镇**村**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6月19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7日14时30分许至2015年4月27日17时30分许期间,在瓦房店市**镇**村**屯李某某家,被告人李某某为了索要赌债,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限制高某某的人身自由约3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周某某、张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拘禁他人,侵害了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凤舞

代理检查员:金巨涛

2016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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