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职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栋**-*。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2月2日、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18日、自2020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5日, 被告人李某某与贵州中耀矿业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某签订托管经营协议,双方约定将中耀公司委托由李某某负责经营。2016年至2018年期间,杨某某(另案处理)与广西河池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进行煤炭交易的过程中,伟业公司实际控制人覃某(另案处理)为抵扣该公司煤炭交易税款,经杨某某介绍并联系李某某向其购买发票。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中耀公司与伟业公司之间的煤炭交易事实,先后向伟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16张,共计票面金额人民币15291623.93元,之后伟业公司将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申报、抵扣,抵扣税款人民币2599576.07元。经税务机关核查,伟业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河池市金城江区税务局补缴增值税人民币2533738.24元。
2019年8月13日,经公安民警通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结算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杨某某、覃某等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彦燕
检察官助理:蒲洪旭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