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65********,朝鲜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现任****附属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代理主任(副主任医师),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捕前住延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劣迹。2019年5月31日,经延边州监察委员会批准,由安图县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李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同日,经本院决定,被安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安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焕忠,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安图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担任****附属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副主任、代理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药品供应商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93449.25元。
1、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附属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职务上的便利,为辽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附属医院销售库克牌腔静脉滤器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该公司销售经理杨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2500元。
2、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附属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职务上的便利,为长春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附属医院销售先健牌大动脉覆膜支架和腔静脉滤器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66000元。
3、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附属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职务上的便利,为沈阳**贸易有限公司向****附属医院销售美敦力牌动脉覆膜支架和自膨式支架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该公司东北区销售经理宋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35390.25元。
4、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附属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职务上的便利,为药品销售代表杨某某向****附属医院销售注射用五水头孢唑林钠(1g)、舒血宁注射液(2ml)和药品代表李某乙向****附属医院销售注射用前列地尔干乳剂(优帝尔)、注射用纤溶酶(赛百)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杨某某和李某乙给予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379559元。
被告人李某某系被动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杨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刘某某、纪某某、宋某某、蒋某某、丁某某、陈某乙、孙某某、李某乙、杨某某、朴某某、林某某证言;
(三)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附属医院证明、吉林省省直机关工勤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备案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属医院人员职务任免通知、**附属医院提供使用相关医疗器械明细表、**附属医院提成表、沈阳**公司2013至2019年度大支架、小支架提成明细表、**附属医院药品处方使用表、扣押手续、无犯罪记录证明、延边州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通知书、安图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图县看守所;
2、卷宗7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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