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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集资诈骗案)(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公诉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市**城**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县**镇**路**号)。因涉嫌集资诈骗于2018年7月18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2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19年3月8日、2019年5月23日两次退回南召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召县公安局补查完毕先后于2019年4月8日、2019年6月25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先后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每次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平安银行**分行小微六部工作(劳务派遣人员),2016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从平安银行离职。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找到尹某某(另案处理),谎称自己系平安银行职工,以为平安银行贷贷卡客户提供过桥资金为由,邀请尹某某合伙加入,约定由尹某某负责筹集资金,被告人李某某负责钱款发放及业务操作,2018年2月,二人又邀请赵某某(另案处理)加入,负责筹集资金和记账工作,利润三人平分。后被告人李某某与尹某某、赵某某等人开始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该业务并对外吸收存款,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为骗取存款人信任,顺利吸收资金,在对外吸收存款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平安银行文件,谎称自己系平安银行**站支行行长,协助分行管理**站支行工作

经查证,贷贷卡业务是平安银行面向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型企业主或者实际控制人发放的小额信用循环授信类贷款业务。自2013年10月份在郑州市范围内开始推广该业务,根据风险状况及战略需要,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收缩此业务,于2016年4月份开始暂停该产品新增客户准入,而被告人李某某也并未从事为贷贷客户提供过桥资金业务。

案发后,经审计,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共计向刘某某、郭某甲、胡某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373638648元,扣除已归还本金及利息327767889元,共计诈骗他人458707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林某某、代某某、吴某某、巩某甲、巩某乙、巩某丙、乔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彭某某、郭某乙、郭某丙等人的证言;4、审计报告;5、人口信息表、银行卡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尹小平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召县看守所;

2、本案证据卷、文书卷共计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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