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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5〕102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大坝镇白某某门口局103号,因本案于2015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从2015年6月份开始,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山村南山小学路口附近,帮其朋友李某乙烽(另案处理)经营的一家“同城送性用品店”看管该店,在没有获得药品销售许可证及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销售“美国魔根”、“德国黑寡妇”等药品。至2015年8月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从其看管的“同城送性用品店”内缴获尚未卖出的药品有:德国黑寡妇1瓶、失身水3瓶、V10生精片二盒、MACA11瓶、VAIGRA特供伟哥2粒、澳洲袋鼠精7瓶、虫草鹿某某12盒、M6生精片2盒、美国魔根16盒。上述被查获的药品经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均为假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某某

2015年12月18日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2册,记数笔记本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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