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18〕23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住本市岳阳楼区**路**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8年8月1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8月27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0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与其丈夫刘某某(另案处理)承包了本市白杨坡路“东陵圣吉堂大药房”。2013年9月,因有人咨询购买一种叫“云南糖草”的降糖类药品,而自己店内没有此种药品,李某某遂从淘宝网上购进了该药。
在明知自己购进的“云南糖草”药无药品批准文号,且包装盒上注明了“化糖、稳糖、预防控制并发症”的疗效,并记载有“主要成分”、“适宜人群”、“服用方法”和“规格”等内容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仍然将购进的上述“云南糖草”药销售给一名叫方某某的老人。截至2017年4月,李某某多次从“毛毛虫的自由”等淘宝店铺内购进“云南糖草”药100余盒,并销售给方某某。
2017年8月28日,根据南通市食药监局出具的说明,上述被告人李某某销售的“云南糖草”药符合药品的定义,且检出药品成分,但是产品包装上无合法药品批准文号,应按假药论处。
2018年8月16日,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营业执照、网页截图、“云南糖草”药包装图片、南通市食药监局的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杨某某、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伟杰
2018年11月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共3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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