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在广东省普宁市雅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工,任流沙西街道“江景新城”住宅小区**。2019年6月21日8时,被告人李某甲在没有审查施工队人员高空从业资格的情况下,由同案人李某乙(另案处理)负责流沙西街道“江景新城”住宅小区**幢**楼**楼**,同案人李某乙雇佣被害人王某甲、李某丙到场施工。在没有采取有力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王某甲、李某丙在该幢楼5楼至6楼之间的竹架上维修外墙时竹架倒塌,致王某甲、李某丙从高空坠落受伤。经送医院抢救,王某甲于当天抢救无效死亡。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甲符合高坠致与钝性物体作用引起颅脑严重损伤死亡;李某丙所伤目前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丙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普宁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照片、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普宁市**街道**《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款凭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普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2.证人陈某甲、林某某、黄某某、叶某某、王某乙、陈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鉴定文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施工队,没有在安全条件下进行施工,因而发生重大伤亡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能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系某某,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检察员:吴桂武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及补充侦查卷一册。
2.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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