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涉嫌赌博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Z1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83********,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住临河区**小区**号。因涉嫌赌博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临河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7日0时许,史某某、马某某、刘某某、胡某某、裴某某在临河区**小区**号李某某租房处,利用108张扑克牌以“跌坑”的方式赌博,被告人李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被告人李某某为史某某、马某某、胡某某等人赌博提供条件,并给抽头渔利800元人民币,赌资达到105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史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照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照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勇勤

检察官助理:王丹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