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80********,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宾川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宾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宾川县**街村委会三条沟开兴超市旁贩卖给周某某和范某一个毒品海洛因零包,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范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一个。经称量,净重0.15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另,2019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宾川县**街**村向周某某贩卖一个毒品海洛因零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官:
赵春玲
2020年5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1568722****)
2.随案移送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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