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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公开版)_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7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街道**村委**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经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底,被告人李某某经谢△高介绍认识被害人蔡△均后,带被害人蔡△均到广东省罗定市**发电厂参观,谎称自己可以拿到罗定市**发电厂清理垃圾和清洗空调的工程,骗取被害人蔡△均参与投资。从2015年12月底至2016年3月24日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以购买清理工具、支人工费、伙食费为由,骗被害人蔡△均将钱转到被告人李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共骗取被害人蔡△均人民币共18.9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子力

检察官助理:彭意连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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