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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诈骗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263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省***市**县黄****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托克逊县看守所。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3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告人李某某(lijiacheng11221、中天驾培李教练),对方称可以免考办理驾驶证,办理费用为9800元,并承诺办理的驾驶证可以在相关系统查询,被害人李某某同意办理后,向被告人李某某微信转账3200元订金,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照片,之后被害人李某某多次询问办理驾驶证办理进度,但对方不予回复,并将被害人李某某微信删除,被告人李某某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3200元。

2、2019年7月中旬,被害人马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告人李某某(lijiacheng11221、中天驾培李教练),对方称可以办理真实有效的货运资格证,被害人马某某同意办理后,向被告人李某某微信转账500元订金,并提供驾照和照片,被告人李那你将制好的货运资格证通过微信图片发给被害人马那你,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到被害人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尾款后,将制好的货运资格证邮寄给被害人马某某,经查,该证为假证。被告人李某某骗取被害人马某某1000元。

3、2019年7月11日,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告人李某某(xxy423000、驾校代考不来人),对方称可以办理可以办理真实有效的货运资格证,办理费2000元,被害人张某某同意办理后,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李某某支付2000元,并提供照片、身份证照片及驾驶证照片,被告人李某某就将制好的货运资格证邮寄给被害人张某某,经查,该证为假证。被告人李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000元。

4、2019年7月,被害人王某某在微信群里添加被告人李某某(声称可以办证的人),经聊天得知对方可以办理从业资格证,费用800元,先付100元定金,证件收到后,再付尾款,被害人王某某同意后,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某转账100元定金,并提供个人身份证照片及收货地址,被害人王某某收到证件后,又向被告人李某某微信转账700元尾款,经查,该证件为假证。被告人李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800元。

5、2019年4月20日,被害人潘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添加被告人李某某(lijiacheng11221、驾校李教练 客货),对方称可以办理货车从业资格证,办理费用800元,被害人潘某某就通过微信扫描对方提供的收款二维码支付800元,被告人李某某收到钱后,将被害人潘某某微信删除,被告人李某某骗取被害人潘爱军800元。

6、2019年8月,被害人王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告人李某某(lijiac-heng11221、驾校李教练 客货),对方称可以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费用1000元,后被害人王某就将身份证照片及收货地址等信息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并通过微信向对方支付1000元,一个星期后,被害人收到办理好的从业资格证,经查,该证件为假证。被告人李某某骗取被害人王健1000元。

7、2018年6月,被害人冯某某通过微信群添加被告人李某某(李教练),被告人李某某称可以办理货运危险品证,被害人冯某某将自己的照片信息发给被告人李某某,并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李某某支付共计24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将制好的证件邮寄给被害人冯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骗取被害人冯某某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潘某某、王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为11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岩莉

2020124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托克逊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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