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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诈骗罪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天津市,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8901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里**栋***室(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区*排*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5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4日被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3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半个月期限至2020年3月8日;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6日重新收案,后延长半个月期限至2020年5月21日;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二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6月19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加被害人徐某为好友,然后向徐某推销T9+型号二手比特币挖矿机(以下简称T9+挖矿机),后经商谈,徐某从李某某处以550元/台的价格购买132台T9+挖矿机。徐某公司人员随即联系下家粟某、曹某某、王某某以680元、72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以从中赚取差价。后徐某将粟某等三人的收货信息提供给李某某,由李某某通过物流公司直接向该三人发货。2019年8月26日,李某某在收到徐某支付的72600元货款后,只发出了2台T9+挖矿机,其余130台均为S7型号二手比特币挖矿机(以下简称S7挖矿机)。在粟某等下家收到货之前,2019年8月28日徐某又通过微信支付给李某某2000元定金,用于购买50台S9型号二手比特币挖矿机。2019年8月30日,徐某通过粟某等下家收货后反馈发现被骗,于是联系李某某要求退款,但李某某拒不退款,后李某某失去联系,徐某报警。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S7挖矿机价值为35元/台,130台价值4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在案的132台比特币挖矿机;

2. 户籍信息、物流单等书证;

3. 证人穆某、粟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徐某68950元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坛

检察官助理:毕如悦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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