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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诈骗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903********511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住普陀区六横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经院决定,于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区六横镇三八路**号**超市内,冒充六横镇**中心工作人员“曹某某”身份,骗取被害人傅某某的信任,以赊账的方式,先后2次从傅某某处骗得利群(长嘴)香烟10条、利群(软长嘴)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820元。后将骗得的香烟销赃至六横路**号**烟酒商行,得赃款人民币3500余元。

同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又采用相同手段,先后2次从傅某某处骗得中华(软)香烟5条、利群(休闲)香烟2条、黄金叶(天香细支)2条、白沙(和天下)香烟1条、黄鹤楼(硬长典藏1916)1条,合计价值人民币7950元。后将骗得的香烟销赃至**烟酒商行,得赃款人民币6880元。

以上共计骗得各类香烟价值人民币11770元,出售后得赃款人民币1万余元,用于归还因网络赌博产生的欠款及个人日常消费。

同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在亲属协助下退赔全部赃款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欠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乐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艳芸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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