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广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原本相识,曾使用150704*****的手机号码留存张某某的联系电话,并使用该手机号注册微信号wxid_lmfap1qdw*****,备注昵称“**”。
2019年9月10日16时49分,被告人李某某另行注册广州移动通信用户l36096*****,并使用新手机号注册新微信号备注昵称“***干货批发”伺机行骗。注册当日,李某某将自己伪装成陌生人,使用普通话隐瞒广昌籍身份,假装误拨被害人张某某的电话询问“货发了没有”,随即挂断电话,诱使身为土特产经销商的张某某误认为广州商户组织货源。而后,张某某反拨李某某的电话,表示自己可以提供茶树菇和莲子供货渠道,李某某乘机添加张某某的微信。为骗取张某某的信任,李某某先在微信聊天中向张某某咨询茶树菇、白莲市场行情,表示价格不成问题,谎称张某某认识的广昌供货商宋某某、袁某某等人亦向广州大批量发货对其供货,制造大规模营业的假象,并编造自己在广州**市场*巷**至**间拥有自己的商铺接纳和营销货物。经李某某催促发货后,张某某同意待次批货物供货时结算前批货款,并于2019年9月19日通过**物流公司首次向李某某发送价值70920元的白莲和茶树菇。提货后,李某某临时联系此前无交易经历的“***”老板何某某,将该批货物运往广州**粮油批发市场销赃给何某某。2019年9月28日,李某某再次通过微信“***干货批发”联系张某某供货,张某某要求李某某依约结算首批货物的货款,李某某以白莲尚未出售为由进行推脱。为打消张某某的顾虑,李某某又编造袁某某正以低价向其提供高品质货物,同时以避免同业竞争为由阻止张某某向袁某某求证。2019年10月1日,张某某再次通过**物流公司向李某某发送价值57728元的茶树菇。李某某使用电话号码150704*****绑定的微信“**”网约“货拉拉”司机前去提货,物流公司明确要求李某某提供有效证件,李某某便准备放弃该批货物,后“货拉拉”司机表示愿意出具自己的驾驶证协助其提货,李某某才将货物提出并转运至“***”销赃给何某某。此后,张某某多次向李某某索要货款,李某某以货物尚未全部售罄拒付货款。期间,何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通过微信转账向李某某支付货款10000元。经多次索债未果,张某某表示可以先结算已售部分货款,李某某又谎称自己已多次向袁某某支付货款,企图打消张某某分期结算的念头。2019年10月22日,张某某表示自己要到广州拉回货物,于是李某某便拒接电话并将l36096*****的电话卡拔出丢弃导致失联。2019年10月30日,何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李某某货款41670元。收到货款后,李某某未与张某某联系结算事宜,而是用于赌博挥霍,支付日常开销和偿还个人前期欠款。
张某某前往广州现场核查时发现被骗,遂通过广州警方依据物流公司留存的提货人员证件找到“货拉拉”司机,而后通过司机联系上“***”老板何某某,再通过何某某获取李某某日常联系电话l50704*****,最后通过该电话绑定的微信“**”头像辨识出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张某某报案后,李某某才告知张某某自己从何某某结算获得51670元货款的事实,并让张某某自行找何某某结算剩余货款。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吴某某代为退赃51670元,获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证人宋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物证;4.书证;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兴
检察官助理:邓伟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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