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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诈骗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枣庄市台儿庄区**街道**街**号,现住枣庄市市中区**小区**组**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16日被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侯某某办理房产证”、“找人托关系让侯某某的儿子上军校”为名义,先后多次骗取侯某某166840元,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开销。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侯某某陈述,证人贾某某、杨某某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华

检察官助理:褚毅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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