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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某某某某村。于2009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1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 年2月3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民权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日、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代办驾驶证的信息,后被害人邵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加为微信好友,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了考生不参加考试,只需交钱,可代办C1驾驶证的事实,取得被害人邵某某的信任。被告人李某某骗取被害人邵某某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3)、证人卜某某证言;(4)书证:银行转账凭证等。

2、2018年7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办理C1驾驶证学员不用到场,不用参加考试包过的事实,取得被害人谢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谢某某3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等。

3、2018年5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办理C1驾驶证学员不用到场,不用参加考试的事实,取得被害人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某某共计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某某、马某某的陈述;(3)、证人马某甲的证言;(4)、书证:驾驶证图片、微信转账记录等。

4、2018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办理驾驶证,包过两个月出证的事实,取得被害人耿某甲的信任,骗取被害人耿某甲共计23000元。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耿某甲的陈述;(3)、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

5、2018年4、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办理驾驶证,不用参加考试包过,两个月出证的事实,取得被害人房某甲的信任,骗取被害人房某甲共计2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房某甲的陈述;(3)、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

6、2018年6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办理驾驶证,学员不用参加考试,考试包过,两个月出证的事实,取得被害人王某甲的信任,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共计4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

7、2018年6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能够恢复A2驾驶证,两个月办成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关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关某某共计40000元。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3)、书证:微信转账记录、领条等。

8、2018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能够办理教师资格证,不用参加考试,两个月出证的事实,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杨某甲8500元。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4)、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

9、2018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能够将驾驶证C1升级为驾驶证A2,两个月出证的事实,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3000元。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

10、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办理驾驶证,考试包过的事实,取得被害人买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买某某6000元。收到钱后,并未 被害人买某某报名,也未给其安排考试。后被要回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买某某的陈述;(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书证:收条等。

11、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能够将驾驶证C1升级为驾驶证A1,四个月出证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0000元。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收条等。

12、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办理驾驶证C1,学员不用到场,不用参加考试,保证两个月出证的事实,取得被害人丁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丁某某共计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3)、证人丁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4)、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等。

13、2018年8月份到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办理C1驾驶证,学员不用到场,不用参加考试,保证三个月出证的事实,取得被害人曹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曹某某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3)、证人田某某的证言;(4)、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

14、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只需交钱,学员不参加考试,包办驾驶证C1增为A2,货运资格证、C1驾驶证的事实,取得被害人胡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胡某某共计2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

15、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办理驾驶证C1,学员不用到场,不用参加考试,保证三个月出证的事实,取得被害人陶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陶某某共计12000元,后被追回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3)、证人陶某乙、赵某某的证言;(4)、书证:汇款凭证等。

16、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能够将驾驶证C1升级为驾驶证A2,两个月出证的事实,取得被害人王某甲的信任,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0000元。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

17、2018年4月份到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能够将考取驾驶证科目四不过关的,花钱可以处理,能够过关的事实,取得被害人李某甲的信任,骗取被害人李某甲5000元。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3)、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

18、2018年10月份到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办理C1驾驶证,学员不用到场,不用参加考试,保证两、三个月出证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张雷、成琳的信任,骗取被害人张雷、成琳共计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3)、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汇款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19、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能够将驾驶证C1升级为驾驶证B2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张天照7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未给其报名,也未给其安排参加考试。后失去联系。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

20、  2018年11月份到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能够将驾驶证C1升级为驾驶证A2,两个月出证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张昌良的信任,骗取被害人张某甲15000元。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

21、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能够直接办理驾驶证B2,两个半月出证的事实,取得被害人郭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郭某某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未给其报名,也未安排参加考试。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

22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只需交钱,不需要参加考试就能够办理运输资格证,保证一个星期内出证,办理驾驶证C1,40天出证,还能够办理教师资格证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共计8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

证人刘洋洋的证言;(4)书证:微信转账记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

23、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能够将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扣除12分B2驾驶证保级的事实,取得被害人杨某丙的信任,骗取被害人杨某丙共计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3)、

证人程芬的证言;(4)书证: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照片等。

24、201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办理驾驶证C证,学员不用到场,不用参加某甲训考试,保证两个月出证,还能够通过花钱处理科目一到科目四,让其过关的事实,取得被害人马某甲的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马蜂共计7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3)、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   

25、2018年4月份,被害人张某丙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熊安新区交警大队取保候审,驾驶证被吊销,后被被河北省雄安新区人民法院判刑。在此期间,被害人张某丙为了办理驾驶证,与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联系,被告人虚构只要花钱就能够将驾驶证办出来,以及将张某丙的醉驾案底销掉,把驾驶证给拿出来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张某丙的信任,骗取被害人张某丙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3)、书证:微信转账记录、转账凭证等。  

26、 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办理C1驾驶证,学员不用到场,不用参加考试,保证两个月出证的事实,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黄某某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

27、2018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办理C1驾驶证,可以通过花钱,不参加考试,科目四可以过关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刘某某4900元,某某牌香烟一条,价值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28、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能够办理驾驶证、护士证,只需花钱,不参加某甲训考试,两、三个月出证的事实,取得被害人邓凯的信任,骗取被害人邓凯16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邓凯的陈述;

(3)、证人郭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姬某某、孟某某的证言;(4)、书证: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查询证明、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某丙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某丙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某丙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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